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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草案评议:幼儿园不得讲授小学教育内容

2020-09-07 16:44   来源: 互联网

9月7日,根据教育部网站,教育部7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意见草案)"(以下简称"意见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从事违反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分九章:总则、学龄前儿童、幼儿园规划和组织、照顾和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管理和监督、投入和保障、法律责任、附例等。


总则"明确指出,学前教育的发展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政府为主,大力开发包容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的参与。国家要普及学前教育,建设城乡覆盖面,合理布局,明确学龄前儿童的公益性,国家保障学龄前儿童的受教育权。



关于学前儿童的章节明确规定,除在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必要的身体和健康检查外,学前儿童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检查或测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违反学龄前儿童年龄特征和身心发展规律的商业活动、竞赛活动和其他活动。


幼儿园规划举办章明确,新建居住社区(小区)改造,旧城和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建设幼儿园。建设开发单位应当确保配套幼儿园与一期建设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将产权移交地方人民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配套幼儿园不能满足本地区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设施等方式解决。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幼儿园,方便职工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为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保育与教育》一章明确幼儿园应立足于幼儿的生活,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幼儿通过亲近自然,实践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获得经验的需要,促进幼儿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领域的协调发展。"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配备幼儿玩具,教具和绘本,不得使用教科书。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组织向学龄前儿童及其家长收取课本,教辅材料,宣传或者变相销售商品和服务。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向学龄前儿童提供非全日制或全日制培训。


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取得其他教师资格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到幼儿园任教幼儿园聘用教师,看护人员,保健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查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二)因实施虐待儿童,性虐待,性骚扰等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教师等工作人员章明确,国家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三)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四)患有精神病或者有精神病史;(五)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幼儿身心安全,不适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情形。


投资与安全章节明确指出,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资机制、家庭合理负担机制和其他多渠道资助机制。幼儿园经费由主办单位依法筹集,确保资金来源稳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确保学前教育财政资金占同级教育财政资金的合理比例。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前教育捐赠。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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