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立法在深圳出台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生效。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立法。
2015年,深圳成为我国检察机关发起的第一个公益诉讼试点城市,"条例"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合法化,有利于为国家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一个可复制的"深圳样本"。
检察院可以跨地区提起诉讼
根据深圳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该条例特别列举了空气污染、水环境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动植物生存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等七种主要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范围。
条例"指出,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明确三种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支持或者发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就与其职责有关的生态环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就与其目的和主要业务有关的生态环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其中,检察机关也有较强的法治保障,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包括对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增加监督和建议,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启动诉讼程序,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司法警察可以协助调查"等。
该条例还调整了"最高法律"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跨部门、跨领域和跨地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直接对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大案件和生态环境刑法所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
你可以申请禁制令来阻止污染。
生态环境污染的可持续性强,恢复困难。传统的救济手段,如事后补偿和处罚,往往难以及时制止生态环境污染行为。
针对这种问题,"规定"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环境保护禁令制度,规定"在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发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申请,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为了尽量减少或避免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这些规定还创新和修改了起诉的原因,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行为,并规定对环境造成实际损害、破坏生态或有重大损害风险的行为可就生态环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社会团体作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三大主体之一,由于缺乏诉讼经验、组织结构松散、专业人员短缺、诉讼成本高、行政管理部门不协调等原因,在提起诉讼时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为了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益诉讼,这些规定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协助调查和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的意见和出庭表达支持起诉的意见等方式支持起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供司法专门知识等公共法律服务。
关于诉讼费用,很明显,"在支付诉讼费用方面有困难"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延期支付;损失或部分损失"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减少或免除诉讼费用。
同时,"条例"明确确立了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实施了慈善信托管理,并对基金的来源和使用作了相应的规定。生态环境公益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的替代性恢复、调查取证、评估评估、诉讼费、律师代理等相关费用,以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组织和个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做出重大贡献的费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性活动的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