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多增加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
中国和新加坡经纬客户,8月14日,海关总署宣布,12家直属上海等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管制试点,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表示,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和落实"六保"任务的要求,加快发展新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决定进一步扩大B2B出口监管的试点范围。
在现有试点海关的基础上,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项目。试点工作应按照2020年海关总署第75号公告执行。
据了解,2020年海关总署第75号公告规定了跨国界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的适用范围、海关监管代码、企业管理、清关管理等。
其中,企业管理方面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业务,应按照报关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海关办理登记登记。
从事出口境外仓储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也应当在海关实行出口境外仓储业务模式备案。
在报关管理方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委托报关企业、国内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的"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并向海关发送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的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海关进行检查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者其代理人或者监督工作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检查。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可以优先检查跨国界电子商务的B2B出口货物。
跨国界电子商务的B2B出口货物适用于全国通关一体化,"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也可用于海关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