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物业销售中未披露的噪声污染将受到处罚或暂停
2020-08-13 15:29 来源: 互联网
他说:"由于市民对交通噪音污染管制的需求,以及交通噪音污染防治工程的漫长环节,迫切需要制订有关措施,以改善有关的管制工作。深圳发出了"深圳市交通公共设施噪音污染防治措施",将於九月一日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
交通公用设施的噪声是指交通设施运行和使用时对周围环境产生干扰的声音。交通公用事业的噪声污染可分为三类:1.交通事业噪声污染的现状;2.新交通设施的噪声污染;3.道路两侧新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污染。
其中,针对现状道路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污染防治问题,《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房屋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售建筑物的隔声情况,可能遭受的噪声污染和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未在新建居民住宅销售地点公开销售建筑物的隔声情况,可能遭受的噪声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房地产开发经营者限期改正,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噪声敏感建筑"是指医院、学校、机构、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是指以住宅区、医疗保健、康复疗养、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体的建筑。
管理办法"所称交通事业单位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包括沿交通事业单位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区、建筑物隔音、设置隔音屏障等,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控制措施(工程)。
此外,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表示,新建交通项目应避免噪声敏感建筑物的集中区域,在穿越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遵循谁污染谁控制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预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治噪声污染。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的费用应列入项目概算,不得单独审批,并与主要项目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
责任编辑:iiih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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