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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诚信投资环境,维护和谐创投关系,股权投资专题研讨会在浙召开

2020-08-03 14:15   来源: 互联网

2020年8月2日,由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杭州市创业投资协会联合主办的“股权投资中‘对赌回购’专题研讨会”在杭州金溪山庄举行。

活动邀请了相关协会的主要负责人、知名律师、投资机构、创业服务机构和创业者,针对“最惨创业者”事件带给行业造成的不良影响,共同探讨如何构建诚信的创业环境,维护良好的创业创投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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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良好创投环境,需创投双方共发力

本次活动由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教授李有星主持。李有星的开场白直奔主题,他表示:投资和融资双方应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是如果说创业者不能正确认识到在利用投资者的资金进行创业的时候所存在的风险,以及不能正确处理订立的合同关系,就会走向一种不利的关系。作为创业者,要熟知“对赌回购”的法律规则,要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和“对赌回购”条款的担当,以及能够正确对待这种风险对自己的约束。从专业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一般的投资关系都是先基于合同,这个合同的权利义务如何转化到公司领域、公司法律领域,再转化到具体公司的运行领域,这两个合同关系一定要衔接好。创业者和投资者都要树立法治理念,尊重司法权威,依法行使权利。特别不能对于在法律上已经生效的判决,采用一种不恰当的手段宣泄,这既不尊重法律的权威、裁判的权威,也可能是一种带有侵权的行为。要尊重他人的人格权,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承担侵权发生的责任。

会议伊始,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叶明对“最惨创业者”事件作了回顾介绍,并发表了对对赌回购相关争议问题的看法。叶明指出,从法理上看,第一,投资者与创业者都是市场经济的平等主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民法原则,要遵守契约精神。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和守约观念对创投行业健康发展尤为重要。第二,尊重生效的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是市场主体尊法守法的基本要求之一。第三,根据合同的意识自治原则,回购义务承担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也可以是第三人。第四,对赌协议中的《公司法》适用主要体现在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的对赌中,强调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从情理上看,首先,对赌是自愿、互利和共担风险的,这也是投资的一个基础。其次,投资者背后是LP的钱,都是通过自己辛勤创业积累的,对赌双方基于自愿、平等,不是强势和弱势的关系。最后,叶明分别给创业者、投资者如何防范风险提出了几点实操性的法律建议。随后,参会创投机构代表就创业环境现状及案件的影响展开讨论。

华睿资本董事长宗佩民表示,华睿一直倡导向善的投资,但善是有原则的,同时,我们必须惩恶,惩恶也是扬善,是对出资人的保护,是对社会公义的维护。对违法、违规、不诚信、不道德的行为,必须采取必要的法律约束措施,必要时必须借助司法的力量进行裁决。离职不是创始人摆脱责任的理由,恰恰相反,创始人离职必须以承担起回购等责任作为前提。在多人合伙创业的案子里,个别或者部分创始人离职情况比较多见,有的离职后还从事同业竞争,有的先利用公司资金、时间与客户资源,在体外培育主体,时机成熟离开重起炉灶,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必须需要承担回购与赔偿责任并加以严惩。

杭高投董事长周恺秉表示,我们要鼓励理性创业,但大量的创业者过分高估了自己,意味着投资人对高估买单。对赌本身是一个估值的调整,对创业者有一些约束。不鼓励拿着所有身家性命作为创业的条件,容易诱发不诚信的行为,公司隐含的风险也很大。投资公司有帮助LP管理投资财富的责任,作为LP也需要GP尽到法律责任。对赌协议从法律效力上比较明确,创业者签了协议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浙江赛伯乐董事长陈斌表示,创投行业在中国还是处于一个初期阶段,今天暴露出来的问题只是其中一个条款引发的一部分内容。风险投资是配置资源的平台,为有梦想的创业者提供资本、资源等。对于想拿风险投资资本的人,必须要建立一个强大的责任意识。从投资人角度来说,要强化风险意识。投资者和创业者在出现矛盾时,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互相交流,合理处理,公平解决,承担责任。

浙商创投合伙人楼琼表示,创业者对投资人要有正确的认识。有些创业者错误地认为风险投资有博弈性和赌博心理,很容易认为投资机构的钱可以随便花、亏掉无所谓。风险投资人的本质是资金的管理者,风险投资机构有法定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保证资金所有人财产安全的中介机构。“对赌回购”条款是投资人与创业者之间的一个平衡,是对投融资双方的一个保护。 “对赌回购”条款执行存在很大的困难,已经成为创投行业发展的一个痛点。

盈动资本董事长项建标表示,创业者首先最重要的禀赋就是有契约精神,卖惨、撒泼打滚,都是缺乏契约精神重要的体现,这种现象在法律层面上应该断然拒绝掉。创业者要有理性精神,往往创业者对自己的估值非常敏感,而不是集中在把事情做成,其实是缺乏理性精神的。

 金沙江合伙人王国成表示,“雷龙案”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对创投行业带来了重大的伤害。创投行业,投资人和创业者应该是“融为一体”的。投资有一定的风险,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一方面风险投资机构要把控住自己,一方面对创业者来说,信誉、诚信度上要真正做好准备。

普华资本法务总监彭金超表示,创业者一定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理性确定一个对赌的目标。投资人也要根据基金的存续期和项目的阶段合理设置相应的对赌回购条款。投资条款中的违约情况无论是定量还是定性,都需要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便于事后执行。

贝嘟科技(衣邦人)CEO方琴代表创业者发言,衣邦人是互联网服务定制的标杆企业。方琴表示,“对赌回购”条款十分普遍,我们公司多轮融资,都有“对赌回购”条款,确实给创业者们造成很大的压力,希望投资者能给予创业者更多的理解与宽容。但我也不希望创业者中有不诚信的事件。瑞幸造假,“雷龙案”等事件,我作为创业者也很心疼。创业者和投资人应该共担风雨,一起把公司做好。

同为创业者,浙亚海创总裁曹晓东表示,很多创业者缺乏对资本的敬畏,以为拿钱很容易,花钱很舒服。同时也缺乏对资本运作的专业知识,只是了解IPO、并购、估值等一些时髦的名称,忘记了自己创业的方向以及创业的初心。因此,提高创业者的专业知识非常重要。

创业服务机构代表针对“最惨创业者”事件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浙大创业服务机构代表张登攀表示,创业者跟投资人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利益共同体, 不管是创业者还是投资人,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好自己角色份内的事情。签对赌协议很正常,是对双方负责。但是不管对投资人而言,还是对创业者而言,在签对赌协议时,应该审慎原则,应该量力而行,但签了就要负责任。

第七空间常务副总经理叶凤表示,在过去5年从事创业孵化的过程中,遇到了形形色色的创业者,大多数创业者都是认真负责的。但也有的创业者缺乏责任。有人一年多花完了众筹的投资款,直接和大家说做不下去了,但自己却买了房和车。所以,作为早期项目创业孵化机构,要时刻做好创业教育,引导创业者遵守契约精神。

全景网杭州市场总监王虹表示,全景网一直努力构建一个理性、公平、健康、良好的创投环境。 “最惨创业者”事件刚在互联网爆发的时候,根据我们的经验判断,肯定存在问题,我们选择不转发、不报道,因为对于一个不合理、不科学的公共事件,不采取任何行动让它升温,才是对这个事情最好的尊重。

落实“六保”、“六稳”,打造创投生态

会议现场还远程连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他指出,第一,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创业投资法律制度,更好的发挥创投机构在落实“六保”任务,实现“六稳”目标方面的重大责任。投资者也是企业家,弘扬企业家精神,也得保护创投的合法权益。创投机构是优秀企业的伯乐和健康成长的摇篮,对于促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第二,关于对赌条款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对赌条款是外部投资机构经常采取的一种绿色退出通道。第三,弘扬契约精神,坚持契约自由、契约公平、契约严守。第四,对赌条款虽然很重要,但也是无可奈何的一个下策,在实际操作中很困难。第五,对公司的创业者来说,签条款时要有法律风险和合规思维。最后,刘俊海指出通过本案我们要思考一个更大的话题,即如何通过完善创业者、投资人的权益来保护创投行业的体制和机制,打造出一种包容、普惠、多赢共享的创投生态环境。

之后,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顾斌、浙江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陈桦、杭州市创业投资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傅强就如何维护良好的创投环境发表观点。

顾斌表示,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这几年确实对创业创新的推动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回顾创业投资的发展历程,今天的创业投资比起八、九十年代已经有了非常蓬勃的发展,其中退出机制的改善是最重大原因,而回购机制在任何时代的退出机制当中都是非常关键的一部分。正是因为有了上市、回购等退出机制,创业投资的资金才能循环,创投机构才能持续生存,并发展起来。今天的投资人,投资的大多是社会资本,作为社会资本的管理者,有保护资本的责任,要维护、保障契约精神。另外,投资机构在企业中是小股东,是弱势群体,更需要对赌回购协议去制约大股东,保护自己。所以,对赌回购协议对保护今天创业投资的良性循环发展起到一个非常至关重要的作用。

陈桦表示,近几年是股权投资行业的寒冬期,2019年浙江省的募集基金数量和募资金额较2018年都是断崖式下降。“对赌回购”协议是投资人和创业者在理性的情况下,经过综合的考量签订的,应当为自己负责。此外,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创业者都要诚信守法,只有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才会有一个好的投资环境。建议结合国内行业的实际情况,作一套行业指引,设置一个底,对症下药,调解冲突,真正为创业者、投资方所用。

傅强表示,“雷龙案”既是一个个例,同时又具有值得警醒的普遍意义。这是一次风险教育,有的人创业的初心相对浮躁,要仔细考虑需承担的责任和背后的法律风险。就“最惨创业者”事件,从客观的角度去看,他的文字是经不起推敲的。很多事情通过一个简单的卖惨博同情,就能够翻转某些既定的事实,这是有问题的。从行业的角度,当前社会对风险投资领域了解不足,这个行业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协会要推动完善相应的行业政策,同时要教育大家真正能够理解这个行业运作的不易,理顺创业者与投资人的关系:创业和投资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产业链共同体,是伙伴关系,大家都是完整的生态里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这方面也需要创业者充分理解。

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唐国华做会议总结发言。他首先肯定了今天会议的意义和重要性,肯定了与会者的发言,同时唐国华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方面对“雷龙案”进行了详尽分析。他指出,本案涉及的一审、二审判决书对相关法律问题已经分析得很清楚,判决结果应该是正确无误的。案件本身的核心问题,承认“对赌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保护各方的利益约定,是可以判定和预期的。利用互联网或自媒体,把个人的法律事件放大到创业者遭受投资人不公正待遇,本次事件造成了多方面的损害,矮化了创业者、矮化了投资者、污名化了投资行业。我们要从本事件出发,营造和谐、平等、诚信的创投关系。当事人如果对判决存在异议,建议走正常的司法途径,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唐国华提出建议,即回归采用“估值调整协议”概念,提高估值调整协议的规范性,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协议文本和行业标准。

诚信为本、契约为上,创业的自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与会者一致认为,在创新创业蓬勃开展,投融资十分活跃的当下,绝大多数项目,创业者与投资者都关系和谐、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共生共荣,投融资环境处于良性发展的轨道。不诚信的创业者是个别的,但也需引起行业的高度重视。健康良好的投融资环境是创新创业持续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需要投融资双方共同珍惜与维护。在投、融资过程中,如果不依照明确的法律条文行事,创业者看似是获得了自由,实际上则是放弃了权利,进而也就失去了自由。创业者的法律素养的提高与经济发展必须是同步的,否则就像摩天大楼建在了泥沼中,迟早要出大问题。依法守法,才能真正保障创业者的种种权益,这也是维护我国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责任编辑:Ci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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